教字[2007]22号
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育部“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”(简称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)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,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动手与创新能力,加强我校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遵循的原则是:
1.弘扬科学探索精神,激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、特别是探索性研究。
2.学习科学研究的方法,了解什么是科学研究、如何进行科学研究,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素质。
3.参与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,特别是对自己开展的研究项目有浓厚兴趣。
4.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实验、自主完成实验、自主管理实验计划项目。
5.注重项目实施中的过程培养,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动手能力、创新思维、团队合作和创新实践方面的训练。
第三条 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,纳入学校“大学生研究计划”项目的管理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学校成立“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”(简称“领导小组”)和“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专家委员会”(简称“专家委员会”)。“领导小组”是实施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的领导机构,负责研究、制定有关政策,组织项目申报、负责监督实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。“专家委员会”进行评审、验收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项目,并指导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的相关工作。
第五条 “领导小组”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,成员包括教务处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。“专家委员会”由各学院主管院长和各学科科研水平高、德高望重的教师组成。
第六条“领导小组”下设办公室,挂靠在教务处,负责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领导小组,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担任组长。
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
第八条 项目申报
1.立项申请时间,尽可能与每年五月份学校的暑期“大学生研究计划”同步,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及学校通知为准。
2.项目选择要求思路新颖、目标明确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探索性,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,并在实施过程中通过老师的指导不断调整优化。
3.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,原则上以二至三年级学生为主。项目执行时间一般1-2年。申请者要品学兼优、学有余力,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,对科学研究、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,历年总评成绩班级排名在前50%。对确有特长的学生,经专家组考核,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。鼓励项目组成员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。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4人。
第九条 项目评审
1.各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书进行预审,择优确定参加学校评审的项目名单。
2.“专家委员会”对申报项目进行答辩评审,确定立项名单。经公示无异议后,由学校发文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。
第四章 项目管理
第十条 项目运行实行动态管理,具体程序为:
1.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,实施中期检查,不定期查阅学生实验原始数据记录、实验报告和文献综述等,并根据学生实际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。
2.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:项目参与人员变动、项目中止、提前结题、延期、更换项目内容等情况,必须报各学院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学校备案。
3.项目在实施过程中,若项目组提出延期,须在计划截止日前一个月,向学校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,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。经指导教师同意、学院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、备案。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。延期时间最长一年。
4.对项目申报、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、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要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。
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
1.学校给予入选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的项目不低于1∶1的配套经费支持,经费由学校代管。
2.项目经费专款专用,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,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。经费使用权归项目主持人,但需经指导教师的审核批准。
2.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,经费开支项目的报销由项目主持人提出,经指导教师审核、签字方可报销。
3.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、药品、图书资料等,以及相关调研开支。经费使用按批准申请书中的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。
4.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,保证使用科学、合理、高效。
5.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,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。
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
1.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写《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》,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,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,提出结题验收申请。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“领导小组”办公室。
2.学校每年组织一次“专家委员会”审议项目总结报告、实验操作演示,听取结题答辩。
3.由学校“领导小组”办公室将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项目总结报告、论文、设计、专利以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。
第十三条“创新性实验计划”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“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”。
第五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
第十四条 学院要聘请责任心强、学术水平高、学风正派、治学严谨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。
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学科聘请指导教师,个人项目指导教师为1人,集体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2人。
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,审查项目申请书,主动加强过程指导,开设学术讲座,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,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。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,取得预期成果。
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
第十七条 学校按校内“大学生研究计划”项目管理规定操作,每年对结题项目组织一次评选,设立“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”优秀奖。
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“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”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奖,评选优秀指导教师,并进行表彰与奖励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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